法定要求的等效免除是船旗国主管机关的权利。对于船级社来说,法定要求的等效免除,既是船旗国法定授权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亦是依照法定业务授权协议执行约定的要求。船级社与船旗国签署的法定业务授权协议,通常都有这样一款执行要求。
免除和等效的解决方案
具体适用文件所允许的法律、条约和公约等要求的免除,是主管机关的专属特权。除本协议列明的授权项目外,船级社无权给予本协议授予法定业务之法定要求的免除、签发免除证书、或免予执行这些法定要求。
适用文件要求的免除,应由主管机关直接书面授予。船舶的所有免除申请均应经由被授权方评估后提交给主管机关,并就接受或拒绝所要求的免除事项向主管机关提出明确的建议。
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船舶暂时无法满足适用文件的要求,在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后,被授权方可接受等效方案,如必要的补救措施或可获得的补充设备等,以允许船舶持有短期法定证书前往适当港口对受影响设备进行最终的维修或更换。
日常工作中的法定要求等效免除案例,多数是针对国际公约规则的相关执行要求。
国际公约中的规定
海事方面的许多国际公约规则均对等效和免除做了相应规定。例如SOLAS公约中关于免除要求是这样认定的:
对于通常不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一次国际航行时,主管机关可给予免除本公约中的任何要求,但该船应符合主管机关认为适合于其所担任航次的安全要求。
对于具有新颖特征的船舶,如应用本规则第II-1、II-2、III和IV章的任何规定会严重妨碍对发展这种特征的研究和在国际航行船舶上对这些特征的采用时,主管机关可免除这些规定。然而,此类船舶应符合其主管机关所界定的预定用途,以保证船舶的全面安全,同时又满足所要驶往国家接受的各项安全要求。主管机关应将所办理的此类免除及其细节和理由提交给国际海事组织,进而由国际海事组织通知到各个缔约国。
由此来看,国际航行船舶SOLAS要求的免除主要是针对分舱与稳性和机电设备(第II-1章 构造)、消防(第II-2章 构造)、救生设备与装置(第III章)和无线电通讯设备(第IV章)等规定而言的。各项免除要求已在相应的章节中做出具体规定。
SOLAS公约中关于等效要求是如此认定的:
凡本规则要求船上所应装设或配备的专门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本规则要求应设置的专门设施,主管机关可准许该船上装设或配备任何其他的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设置任何其它设施,但须通过试验或其他方法经主管机关认定这些替代的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其他设施,至少与本规则所要求者具有同等效能。
准许采用这种代替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其他设施的任何主管机关,应将其细节及其相关的试验报告提交国际海事组织,进而由国际海事组织通知到其他缔约国。
从上述SOLAS中的相关规定看出,等效和免除都是主管机关的特权。各个公约规则中所说的主管机关(Administration),即应理解为船旗国主管机关,除非另有特别说明。
船旗国的具体规定
通常情况下,法定要求等效免除申请流程是这样安排的:申请方(一般为船东或船厂)提出申请,经由船级社依据适用文件(船旗国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及其规则要求、船级社规范要求等)评估船舶是否满足等效免除条件并提出同意与否的建议案,然后提交船旗国主管机关批准,最终的执行要求将以船旗国批复为准。即,申请流程通常由提出申请、评估、批准和执行四个主要环节组成。当然,个别船旗国并不强制要求船级社对等效和免除申请进行评估,则申请方可以直接向主管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在此不做典型流程给予探讨。
适用于船旗国船舶的国际公约和国家法规要求的法定检验、审核和检查以及相关证书的签发,由船旗国或其授权的船级社进行。因此,只要涉及到已有授权给船级社业务的等效和免除申请,则应经由签发相关证书的船级社提出。但在提出正式申请前后,申请方越过船级社直接向船旗国提出等效和免除方面的咨询,船旗国通常也是受理的。
当申请方提出对国际公约或船旗国法律法规等法定要求给予永久性免除或等效安排时,应向签发或拟将签发相关船舶法定证书的船级社提交申请,同时附上涉及申请项目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申请的原因和理由;
➢ 已有或即将实行的安全措施;
➢ 支持性文件。
在向船旗国提交评估结果之前,船级社应对上述申请予以审查,着重考虑下列项目:
➢ 适用的国际公约、规则或国际海事组织通告中是如何规定的;
➢ 船旗国有无相关要求;
➢ 申请原因和理由的合理性;
➢ 申请的紧迫性。
在向船旗国提交的评估报告中,船级社应明确表达对所申请等效和免除项目的赞同态度或保留意见,并尽可能提出相应的建议或附加条件。
评估报告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提交。多数船旗国主管机关建议通过电子邮件提交报告,同样也会使用这种方式对申请项目批准与否给予答复。
在船旗国批准申请后,船级社应确保在所关联的现有法定证书或新证书上落实批准条件(如果有),或根据船级社的程序签发相关的免除证书。
法定要求的等效和免除,应属船旗国对法定要求的解释规定中的组成部分。船旗国通常会就一些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技术标准如何执行发布指南。在没有船旗国指导文件的情况下,船旗国会建议考虑国际海事组织的决议和通函作为指南。继而,在没有船旗国或国际组织指南的情况下,船旗国还会建议考虑被其授权船级社的相关技术标准,包括IACS统一要求、统一解释、程序要求等。
船旗国在等效免除方面的成熟经验
1、船级社可对特定的公约要求免除项目全权批准并发证
对一些在适用公约中已明确给定授予免除合格因素的项目,船级社可以不再向船旗国逐项报批。
例如,下列三项SOLAS公约要求的免除手续,是在某个主管机关发布的文件中明确规定直接授予船级社按照公约要求批准执行:
● 重量小于4万载重吨的油船,免除安装惰性气体系统的要求;
持续在温暖气候水域作业的船舶,免除携带浸没式救生服和/或救生保温装置的要求;
专司载运矿石、煤炭、谷物、非季节性木材、非可燃货物或低火灾风险货物的船舶,免除安装货舱固定式灭火系统的要求。
继而,在上述项目得到验证已满足公约免除要求的前提下,亦可授予船级社签发相应的免除证书,不再要求提请船旗国逐项批准。
2、船级社可以直接换发免除证书
通常,只要原本批准的免除条件没有改变,船级社可直接完成免除证书的换发。但对于那些在换旗检验期间船舶的这类情况,还需逐项报请船旗国批准后才能换发免除证书。
3、船旗国采纳国际船级社协会制订的标准并执行相应等效和免除的情况
某些情况下,对于国际船级社协会针对适用公约制订的实施方案,船级社亦可不再向船旗国逐项报批。
例如,经国际海事组织确认,国际船级社协会制订的防水舱试验程序的统一要求UR S14可作为《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中船舶水密舱壁的初次试验(II-1/11)要求的细化实施和等效方案,可供船旗国使用。于是,按照IACS UR S14规定中关于公约船舶的防水舱试验程序(Part A SOLAS Ships including Common Structural Rules for Bulk Carriers & Oil Tankers)执行的试验,实属对公约要求的细化实施方案(解释),便可作为成熟的执行要求不再报请船旗国批准,只要该船旗国接受此类经国际海事组织承认的IACS统一要求UR和统一解释UI等文件。然而,按照IACS UR S14规定中关于非公约船舶和等效免除船舶的防水舱试验程序(PART B Non-SOLAS Ships and SOLAS Exempt/Equivalent Ships)执行的试验,则是对公约要求的等效措施,仍然需要逐项报请船旗国批准,并应通过船旗国向国际海事组织报备满意的试验结果。
4、船旗国十分重视船公司在等效安排方面的实践经验
5、对于那些等效安排的申请,船旗国希望获得船公司以往的实践经验,包括采纳和执行国际海事组织指南推荐典型案例的完整细节。如下:
MSC/Circ 1002 Guidelines on Alternative Design and Arrangements for Fire Safety;
MSC.1/Circ.1212 Guidelines on Alternative Design and Arrangements for SOLAS Chapters II-1 and III;
MSC.1/Circ.1455 Guidelines for the Approval of Alternatives and Equivalents as Provided for in Various IMO Instru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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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级社办理法定要求等效免除的注意事项
首先,船级社在向船旗国提交评估报告时,应在报告主页的标题和首段处申明所提交的等效或免除事项,以便船旗国主管机关对所受理的项目一名了然。同时,要特别阐明是依据船旗国文件或国际公约中哪条哪款为基准来免除或等效国际公约中的某款要求。
例如,货船货舱的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是SOLAS II-2章10.7.1.3和10.7.2中的要求,而该系统的免除规定援引同一章节10.7.1.4的要求。于是,有关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免除的申请函,便应专有段落引述这一规定:
“The Administration may exempt from the requirements of paragraphs 7.1.3 and 7.2, cargo spaces of any cargo ship if constructed, and solely intended for, the carriage of ore, coal, grain, unseasoned timber, non-combustible cargoes or cargoes which, in the opinion of the Administration, constitute a low fire risk. Such exemptions may be granted only if the ship is fitted with steel hatch covers and effective means of closing ventilators and other openings leading to the cargo spaces. When such exemptions are granted, the Administration shall issue an Exemption Certificate, irrespective of the date of construction of the ship concerned, in accordance with regulation I/12(a)(vi), and shall ensure that the list of cargoes the ship is permitted to carry is attached to the Exemption Certific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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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船级社要对所评估的等效免除事项表明态度,即赞同或保留意见。正如前文所述,多数法定业务授权协议中设有这样的专门条款,要求船级社应“就接受或拒绝所要求的免除事项向主管机关提出明确的建议”。船级社的这个态度应在申请函主页阐明,若是持有拒绝观点或另有其他建议,且很难在主页里一言以蔽之,亦可另附文件并在申请函主页中有所概述和指引。
上述船级社所表明的态度,其背后应有专家团队的支持。若是船舶设计类的等效安排或免除方案,关系到船舶图纸审批流程和其审批意见的完整性,便应征得船舶审图部门的专家意见;若是现场试验类的等效安排或免除方案,则应至少征求现场验船师的意见。当然,申请函及其附件中,船级社审图专家和现场验船师的意见过程等资料不必提交给船旗国,亦不可将船级社要求审批的大量图纸资料报送给船旗国。
再者,船级社在向船旗国提交评估报告时,还应尊重申请方的初衷,附上申请方的等效或免除申请函以及相关说明,目的是为让船旗国主管机关了解船东或船厂等对等效安排或免除项目所持的观点,而船级社开出的等效或免除评估意见和建议是在申请方观点的基础上审查评定的。
曾经有一例申请,提交船旗国就四艘新造船舶的防水舱试验程序按照IACS UR S14的PART B等效试验安排给予批准。船旗国收到申请后并未马上批准,却要求船级社说明为何在同期建造的同系列该国旗五艘船舶中只有四艘(而不是五艘)申请这样的等效试验。经联系申请方得到进一步信息,第一艘首制船将按照IACS UR S14的PART A正常程序进行试验,随后的四艘姊妹船则申请按照IACS UR S14的PART B等效程序进行试验。经向船旗国出具上述申请方说明,相应的等效试验安排得到最终批准。如此,船级社遵守了依据申请方的初衷来报请船旗国批准的原则。
最后,船级社还应特别关注船旗国等效免除规定和批复中的后续执行要求,在确定的工程节点给予落实。
例1,在某驳船国际载重线公约要求的免除申请获得船旗国批准后,批文中授权船级社签发5个月的临时免除证书,并要求船级社将副本提交船旗国主管机关,以便主管机关签发全期的免除证书。
例2,关于船舶防水舱试验程序按照IACS UR S14的PART B等效试验的安排,某一船旗国的技术通函中有这样一项要求:如果按照IACS UR S14 Rev.6的B部分进行试验,则船级社应书面报告试验结果,以便船旗国按照SOLAS公约规定将该试验结果传达给国际海事组织。
另外,对于主要在船旗国之外的某国家港口作业的船舶,还应特别关注到港口国有关“短程国际航行”或“航行的遮蔽状态和条件”的免除规定。被批准免除的船舶在该港口国开始运营之前,船级社应协助船旗国与港口国做好协调沟通,避免产生这类免除适用性的任何分歧。
综上所述,法定要求的等效和免除管理串起一条从船舶设计、船舶建造直至营运的业务链,参与方主要有设计院、船东、造船厂、船级社和船旗国。船级社作为业务链的中间环节,承接来自船东、设计院和造船厂的申请,经过综合评估后提交给船旗国。
为什么船旗国要求通过船级社评估后才能提交申请,是因为等效和免除串起的这条业务链均有船级社的身影,如船舶图纸审查、船舶建造检验和营运检验等等;是因为船级社有这样的专家团队,能够在技术和管理方面为船旗国全面把关。就此,船旗国也不会再从头到尾对所有细节进行审查。
回到船级社的角度考虑,知道自己在整条业务链所处的位置,便已明白自己被各方期待所能起到的作用。经由船级社提交的等效和免除申请,便应凭借自身的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和对工程项目的深度参与,最终给出合理而可靠的观点并做出简明扼要的结论。
来源:中国船检